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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买房投资3大考量:产权 遗嘱 保险

无论是首次购屋的年轻夫妇或个人,还是购屋老手或是购买公寓安度晚年的空巢老人,诸如购屋这样的一项大投资是他们人生之中的大事,因此大家在购屋时有必要将诸多事项纳入考量范围,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一、产权的拥有方式 如果有一人以上的人出资购屋,这就有必要决定他们任何分享产权。 共同拥有产权分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购屋人与配偶或子女笼统地共同拥有产权(joint tenancy)。在笼统共拥产权的机制下,如果产权拥有者的某一方死亡,不需要透过遗赠或过户的程序,共同产权拥有者将自动成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原因是产权拥有人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全部的产权而非其中部分产权。  第二种是产权拥有者依照一定比例拥有房产(tenants in commons)。一旦产权拥有人中的某一方死亡,其拥有的产权将依照遗嘱或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订立遗嘱和授权书 已经订立遗嘱的人有必要查看其内容是否过期?遗嘱涉及的事项是否体现产权拥有者的现状。如果家中有小孩,产权拥有者则更有必要订立一个遗嘱,这不仅仅是关於金钱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关於在父母两人万一遭遇意外时,小孩的监护已经实现获得妥善安排。 在解决当事人身後的房产、证券、股票等财产问题时,遗嘱可以有效地避免子女之间的纷争、避免政府的干预,从而保证了财产得以顺利安置。 授权书则保障在当事人思想上或身体上没有行事能力时其一切事物照样获得妥善处理。授权书也分两种:一种是与当事人的身体有关,授权书决定了当事人将获得何等程度的看护;另一种是关於打理当事人财物的授权书。当事人有必要趁早与律师商讨如何订立遗嘱和授权书的问题。 三、房屋及其他保险 房屋当然需要保险,但当事人还是有必要购买人寿和残障保险,以便全家人在挣钱养家的人突然遭遇意外时有所保障。   加拿大精品房源推荐  

中国人在澳洲买房的条件

简单来说,中国人完全可以在澳洲境内购房的。澳洲政府是非常欢迎海外投资的,因为澳洲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来自海外的投资为澳洲的经济发展带来许多机会。澳洲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在澳洲买房的相关规定(中国人在澳洲买房条件)如下: 1、外籍人士的定义 现行澳洲的法律条款对“外国人”有着严格的界定,可以理解为:身在境外并未持有任何澳洲12个月以上有效签证的外籍人士(包括拥有短期签证的境外人士,例如:旅游签证等),即非常住外籍人士。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大部分国内买家都被认定为“外国人”,在澳洲买房时,会受到一定限制(需要注意拥有澳大利亚临居签证的他国公民,即临时居民,也需申请FIRB购房许可)。 由于对“外国人”的身份界定,不止牵涉到在澳洲买房的限制,还包括一些税务问题,为此,澳洲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对此进行规定,相关细节,可参考居外网专栏作家——澳洲执业律师杨泱的详细解读《外国投资者在澳洲买房投资的相关规定详解》。 2、外籍人士在澳洲只可买全新住宅 相信大都听过“外国人在澳洲不能买二手房、只能买新房子”。准确的描述应该是:非常住外籍人士在获得FIRB批准后,只可以购买澳洲全新住宅的(如独立房屋或公寓等)。 澳洲全新住宅的定义:全新住宅是指直接从发展商购买的居所,而该住宅在过去并未有人居住超过12个月。全新住宅包括从非住宅用途(例如:办公室或仓库)改为住宅之用,而作出大幅度翻新的建筑,但并不包括经过整修或修复的旧住宅。 3、外国投资者在澳洲购买全新住宅时的FIRB申请 购买澳洲全新住宅需要向FIRB提出申请。这类申请通常会两周内获得批准,并在获得批准时没有附带条件。非常住外籍人士也可购买空地用于住宅开发,但购买前也需要向FIRB提出申请,不过,在获得批准时往往附有一定条件(如在24个月内开工等)。 相关建议:由于澳洲法律体系已经非常完善,所有在澳洲买房事宜都可通过您的代理律师与开发商律师进行交涉。所以加入您是一名非常住外籍人士并希望在澳洲购房,需要第一时间告诉您的代理律师,以便其帮助您递交购房申请。目前,还未有非常住外籍人士购买住宅房地长被拒的先例。 点击查看居外网上5.8万套澳大利亚在售房源 4、外国投资者购买新房时的“开发商申请”问题 根据澳洲法案规定,无论您是澳洲居民还是非常住外籍人士,以下情况不需政府批准就可以购房: 从已经获得预先批准可以向外籍人士出售的开发商购买的全新住宅; 让您(以及任何相关人)可以每年最多使用四周的时间分享提案中的权益; 综合旅游度假村的某些住宅房地产; 按照遗嘱或依法财产继承所获取的权益;或者 从澳洲的政府(联邦政府,州、领地政府或地方政府)处获得或出于公共目的组建的法定企业获得的权益。 更多澳洲买房相关的“干货”内容,点击查看【居外澳洲买房百科】

夫妻联名购澳房,到底写谁的名字?|居外专栏

购买澳房,问及最多的除了价格税贷、地域环境、发展趋势外,联名购房也成为越来越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在购房时询问以谁的名义作为产权人最合适:自己一个人的名字,配偶的名字还是孩子的名字呢? 其实在澳大利亚完善的土地法和财产法体制下,联名购房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购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联名,夫妻一方与孩子联名,也可以是夫妻与孩子三人联名。 共同共有 - Joint Tenancy 在联名购房时,除非购房者作出特别声明,一般都会按照共同共有来签订购房合同。其特点是: “不分你我”:所有购房者共同拥有该房产,即房屋风险、权利和收益由所有联名者共同享有和分担。 “生还原则”(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共同共有在遗产方面可以省掉许多麻烦,也少了很多法律的手续。如果其中一方过世,则其名下原有的权益便自动归其余还在生的一方。 缺点是: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把房产的产权租、售给第三方,则需要得到另一联名者的同意。如果当初买房的时候其中一方支付了比较多的首付,但是买房之后拥有产权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那么对于房子的产权拥有就是50/50的比例。一般来说,即使将来卖掉房子的收益,也必须是以50/50的比例去分配。 举例来说:王大哥和王大嫂以共同共有联名购房,则王大哥和王大嫂各自拥有该房产50%的所有权。如果王大哥去世,则其名下的所有权自动且立刻归为王大嫂所有,即王大嫂成为唯一的业主。如果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以共同共有联名购房,则三人各自拥有该房产33.3%所有权,如果王大哥过世,其名下的所有权自动且立刻归为王大嫂和小王所有,即王大嫂和小王各占该物业的50%所有权。 按份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特点是: “比例分你我”:与上述共同共有不同的是,购房者可以按照份数比例自由分配每位购房者名下对该物业的所有权。 “自由分配”:联名者一方可以不需要获得其他共享权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较为自由的将属于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转售或送赠给他人。 “出资不同“的首选:如果在最初购买这个房子的时候,双方所支付的首付是不一样的话,那么这种产权结构也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这种产权结构可以接受不同比例的拥有制度。 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购房者一方有权利将期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卖给任何一个人,即使另外一方不同意也必须遵循。如果果联名者一方过世,房子不会自动转到另外一个人的名下,而是需要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法律手续较共同共有会相对繁琐。 举例来说: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三人以按份共有联名购买房产,并决定出资最多的王大哥占该物业50%的利益,王大嫂占30%,小王占20%。如果王大嫂过世,则其名下这50%的利益可以作为遗产由其顺位继承人依《继承法》全权继承,而不是自动按25%与25%分配给王大嫂和小王。 如果买家决定以联名的方式买房,无论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还是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均需要在购房合同上将所有买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联名方式。在缴纳印花税、房产过户转让以及向土地局登记买家的产权时,都需要列明联名买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联名者就需要将自己的联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师,由律师建议买家最合适其情况的联名方式。     中澳双证律师林汇铭专栏全集 如需咨询或有疑问,欢迎随时发邮件至:editorial@juwai.com,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本文系居外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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